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2)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5)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1)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案;
(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3)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
政协地方委员会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与全国委员会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