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小组召集人及组长是怎样产生的?

发布日期:2022-07-27信息来源:龙港市政协办公室信息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小组召集人及组长产生办法》的规定,委员小组召集人的产生程序是:(1)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的小组召集人,由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建议或由会议秘书处研究提出建议;(2)届内各次会议的小组召集人,由会议秘书处在上次会议产生的小组组长、副组长名单的基础上提出,并可根据需要作必要的调整;(3)小组召集人名单草案提交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

每次会议小组的召集人,负责在全体会议第一次小组讨论会上召集本组委员推选出组长、副组长,并报会议秘书处备案。组长、副组长的推选,贯彻民主协商的原则,要保持连续性,也可推选新的成员。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职责是:(1)组织本组委员参加各种会议和小组讨论;(2)签发本组简报:(3)参加会议秘书处组织的有关会议并传达会议精神;(4)收集反映本组委员对会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小组召集人产生的程序是:会议秘书组按照常委轮流担任的原则,征求常委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并按程序报批确定。其职责与全体会议小组组长、副组长大体相同。